電子報第七十三期(95.07.31.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92.09.18創刊       (有著作權  轉載必究)

「討論園地」

近期討論重要主題包括「網拍購買到非法光碟也有罪?」、「接案的著作權問題?」、「有關接案糾紛....」、「如何知道自己買來的DVD是合法授權還是非法?」、「被連線冒稱怎麼辦?」、「上網拍賣補習班講義是否違法呢?」、「打一份著作與人分享違法嗎?」、「各國著作權是否採登記制?」、「更改程式碼是否侵害著作權?」等議題,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,共同參與討論。

二、著作權法制發展

日本著作權團體呼籲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為70年

以日本作家及作詞、作曲者協會為首的十四個著作權團體,在2006年7月中共同發表聲明,呼籲日本政府修正著作權法,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70年或著作公開發表後70年。

三、著作權基本觀念

著作人的姓名表示權

「姓名表示權」是著作人藉以對外展示自己和作品有所關聯的重要權利,讀者因此認知某一個著作是何人所創作。古今中外,文人能名傳千古,流芳百世,全賴「姓名表示權」的行使。當然,有一些苦難型的作家,也因為「姓名表示權」的行使,堅持以他人所不知的別名,或是以不具名的方式,發表政治性或批判性的文章,規避了政治上的迫害,保全了自己的生命。「姓名表示權」的重要性,由此可證。

四、著作權時事分析

網路著作權紛爭和解的真正意義

網路音樂數位檔案分享傳輸技術的爭執,不完全是犯罪與否的是非判斷,他所牽涉的,除了著作權議題,包括技術發展、資訊散布、產業結構、經營模式、經濟效益、市場力量等等複雜的發展。經營數位著作傳輸平台,要不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,這是經營模式的探討,不該是要不要坐牢的爭議,如果各界能夠認清這當中的真義,問題就會比較單純。

五、著作權大哉問

1.利用社區住戶相關資料表件是否會侵害著作權?

社區大樓相關資料的表冊,應該是通用的表冊,依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,不得為著作權標的。新承接管理公司要求社區大樓向舊公司取得相關資料表件電子檔,舊公司有無交付義務,應視住戶與舊管理公司有無該等約定,否則舊管理公司可以不交付,新管理公司當然也可以付費給舊管理公司,以作為取得電子檔減省人力重鍵之對價。

2.將實際地名、生活中情節等於小說中描述是否侵害著作權?

事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,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,小說內容使用實際地名、真實生活中情節等描述,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,但因有人會自動對號入座,或是看法不同,或是自認為受到扭曲,進而提出毀謗或要求修改或損害賠償之訴訟,故很多小說或影集都特別註明:「如有雷同,純屬虛構」,以避開法律責任。最近就有報載,談及武俠小說大師金庸對於他在小說中對於清城派的不真實敘述,特別向清城派表示抱歉,並指出小說中的敘述純屬寫作效果,與事實不符,並承諾下次改寫的時候,會作修正,這應該是很有智慧的作法。

3.依教科書編輯順續編寫參考書是否侵害「編排」的著作權?

一般人對於教科書的創作,都說是「編寫」,其中的「編」,乍看會使人誤認教科書是「編輯著作」,其實,若將「寫」納入考量,已具備書寫的創作表達方式,教科書已不完全僅是資料的「選擇」及「編排」。所以,教科書應該是「語文著作」的原著作,而與「編輯著作」無關,只能說教科書可能有以「重製」方式,大量利用到個別的著作,而自己書寫說明或註釋的部分,才是創作的主要部分,否則,僅將既有資料作「選擇」及「編排」,並不是教科書的目的,畢竟教科書不是論文集、詩集或短文選粹。

4.拿他人的著作授權給他人用,誰該負責?

侵害著作權之刑責以故意為構成要件,無侵害之故意應無刑責。B公司經A公司之授權使用著作,惟A公司為無權為授權之人,則B公司之職員使用該著作並無侵害著作權之故意,應無侵害著作權之刑事責任,只須由B公司及其職員連帶負民事責任即可,不必適用到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。至於A公司既屬無權為授權之人,竟授權B公司使用他人著作,係利用無侵害故意之人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,應負間接正犯之刑事責任,此與B公司是否與著作權人和解無關。

5.政府機關的調查報告可不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?

政府機關本於權責所作出來的調查報告,例如飛行安全調查報告、228事件調查報告、319槍擊案調查報告,具有一定公權力意義之表現,得被認為是公文書,屬於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範圍,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,人人皆得自由利用。

6.宗教團體將流行歌曲配上自己作的歌詞是否會侵害著作權?

宗教團體將流行歌曲配上自己作的歌詞,進而公開演唱,並錄製成DVD或CD散布,是公開演出及重製並散布音樂著作之行為,縱使沒有營利,也不能主張合理使用,至於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是否會出面主張權利,則是另一回事。

六、著作權法逐條釋義

1.第一百零六條之一(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之回溯保護)--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哪些著作受回溯保護?

2.第一百零六條之二(改作以外利用之過渡條款)--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哪些著作可以繼續利用?

3.第一百零六條之三(改作利用之過渡條款)--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已改作的著作該如何繼續利用?

4.第一百十條(著作權標示推定為真正之限制)--著作權標示推定為真正之規定是否適用早期著作?

5.第一百十一條(受雇人著作與出資聘人著作規定之限制適用)--受雇人著作與出資聘人著作規定之限制是否適用早期著作?

6.第一百十二條(翻譯權保護前未經授權翻譯著作之重製限制)--何謂六一二大限?

7.第一百十三條(製版權之適用新法規定)--早期的製版權是否適用現行著作權

8.第一百十五條(協定之補充規定)--哪一些協定是第四條的國際著作權互惠協定?

9.第一百十五條之一(製版權及著作權相關註冊、登記資料之公開)--製版權及著作權相關註冊、登記資料如可以閱覽嗎?

10.第一百十五條之二(著作權訴訟專業法庭與判決公開)--哪裡可以找到著作權案件的判決書?

11.第一百十七條(本法施行日期)--現行著作權法各別條文都同一天生效嗎

七、專書簡介

1.「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」(ISBN986-121-162-4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,二○○六年二月中旬再版,每冊售價280元。本書係以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觀念漫談」專欄中,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,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,簡淺易懂,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。

2.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(ISBN986-121-101-2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,每冊售價320元。本書係將近年來,各界在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大哉問」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,精選出五百題問答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。

3.「著作權法逐條釋義」,將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於二○○六年十二月上旬初版發行。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,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,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,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,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。

八、與「著作權筆記」主持人對話?

九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

十、取銷訂閱電子報

十一、與主持人在MSN相見  copyrightnote@hotmail.com